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期限
(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有效期是10年。
(二)如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自備案生效之日起不足10年,該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三)如果知識產權是在2004年3月1日前,如果準予備案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但續展是在2004年3月1日后,則續展后的保護期限為10年。
二、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程序需要的資料
1、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中英文名稱或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營業場所;
2、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權利人為個人)或者企業在工商登記注冊證書的副本或者經登記注冊機關認證的復印件(權利人為單位)。
3、權利證明,指注冊商標的注冊證復印件或者專利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著作權權利的證明文件或者證據;如果發生權利轉讓,還需提供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的公告或者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轉讓合同副本。
4、如發生權利的許可,需提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
5、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商品名稱或樣品,主要進出境海關、主要特征、正常價格等情況,商品照片及其外包裝照片各2張;
6、如果已知侵權貨物,提供其制造商、進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價格等情況;
7、權利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請求海關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要求申報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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