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子歸孩子的,需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項下列明將房子贈與孩子的內容,或者夫妻雙方可以重擬一個贈與協議,將房子贈與孩子,夫妻約定房子歸孩子實際上是將夫妻雙方之間共同的財產贈與給孩子。
離婚協議應當寫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處理、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其主要包括:
1、雙方的個人信息,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現住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現住址等;
2、雙方結婚的時間,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感情不和的原因;
3、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4、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達成的清償協議;
5、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達成的分割協議,房子的具體地址、房子的建筑面積、房子內的家電及家私的處理結果;
6、雙方的簽名、訂立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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