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翻唱并錄制視頻傳播的話,沒經過事先的合法授權,會侵害詞曲作者的表演者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同時還使用了伴奏,則還侵犯了錄音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音樂版權有些復雜,所以導致一個很簡單的行為,就會侵犯幾個權利人的權利。但實際被權利人起訴追究責任的可能性很低?,F在網生內容的數量實在是太龐大了,普通的詞曲版權人和唱片公司基本沒能力進行全網監測自家歌曲被使用的情況,侵權行為被發現的幾率極低;再加上維權成本高且耗時日久,所以權利人看到一個自然人翻唱沒法確認賠償能力的話,絕大多數時候會選擇置之不理或私信你要求刪了了事。真正起訴維權的極少,除非你的翻唱視頻火了。也正是因為上面的原因,抖音、B站、全民K歌等翻唱泛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七條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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