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未獲補償金,勞動者可解除協議并要求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單位在解除合同后需按月給予經濟補償,前提是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約定。(73字)
法律分析
依法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后用人單位不給補償金的,該協議有效,但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并要求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前提是勞動者遵守了競業限制的約定。
拓展延伸
競業限制協議中的補償金:合法性與實施情況
競業限制協議中的補償金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在法律上,競業限制協議旨在保護雇主的商業利益,防止前雇員在離職后直接與競爭對手從事相似業務。補償金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一種形式,旨在彌補前雇員因無法從事相似職業而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然而,補償金的合法性存在爭議,因為它可能限制前雇員的就業自由。在實施方面,補償金的支付與協議的具體條款和雇傭關系的性質有關。有些國家或地區對競業限制協議中的補償金設定了法律限制。因此,雇主和前雇員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應仔細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并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結語
經濟補償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競業限制協議的目的是保護雇主的商業利益,防止前員工在離職后直接與競爭對手從事相似業務。補償金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一種形式,旨在彌補前員工因無法從事相似職業而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然而,補償金的合法性存在爭議,因為它可能限制前員工的就業自由。在實施方面,補償金的支付與協議的具體條款和雇傭關系的性質有關。因此,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應仔細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并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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