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捕(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捕),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那么會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捕證。 拘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捕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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