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等方式來主張競業限制中的經濟補償金或者違約賠償。如果勞動者遵守約定的,單位要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怎樣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辭職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怎么辦?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約定違約責任的勞動合同有效還是無效
如果約定了公司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勞動合同有效,如果是約定勞動者違約應當承擔責任的,只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是有效的,其他情況下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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