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是。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夫妻兩人分居兩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一種是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我國,夫妻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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