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具體說,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現方式。一方面,合同的形式反映著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合同的形式,才能證明合同的客觀存在,合同的內容也才能為他人所知曉。
目前,最新法律規定的合同定了形式主要有三種,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一、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有效么
(一)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要分情況進行認定:
1、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2、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經代理人追認后有效;
3、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有效。
(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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