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沒有提前釋放的。 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減刑與假釋,是指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因為服從法律,認真改造,表現良好,可以給予減少刑期的獎勵。如果改造中沒有新的危害性,在服刑時間超過刑期的一半以后,可以假釋從監獄里放出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八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辦理出所手續。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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