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不屬于續簽。
1、續簽合同要就全部條款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方能簽訂,而碎更期限僅就此-項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原合同其他條
款繼續履行。
2、續簽合同時,達不成一 致意見,原合同終止履行,單位可不付經濟補償金。變更合同期限雙方達不成一 致意見變更不成,
原合同需繼續履行到合同到期。
3、續簽合同必須是在合同到期時,而變更合同期限必須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變更。
4、續簽合同對勞動報酬的約定可以維持原約定,也可高出原約定;而變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報酬原約定仍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