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這是國際慣例普通承認的免責條件。遇有不可抗力發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賠償責任。(2)由于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無過錯(受侵害)的一方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可不負賠償責任,且有賠償請求權。(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免(1)不可抗力。這是國際慣例普通承認的免責條件。遇有不可抗力發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賠償責任。
(2)由于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無過錯(受侵害)的一方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可不負賠償責任,且有賠償請求權。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免責條件。如:保險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負賠償責任。又如:財產租賃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將租賃的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負賠償責任。
(4)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責條件。
一、解除合事之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謴驮瓲顣r,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謴驮瓲钸€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樹木致人損害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樹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過錯,免除其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如果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不可抗力與一般自然力原因不同,例如本案,樹木枯枝應當及時清理,風大刮斷枯枝,其管理人有過錯,不是不可抗力。
3、完全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樹木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責,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如果第三人過錯行為與樹木的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行為相結合而發生致害結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免除樹木果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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