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在看守所羈押37天(刑事拘留最多應為37天,不會是38天,否則就是超期羈押。當然,如果被逮捕,羈押的時間更長),說明行為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了,但只要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不存在案底問題。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無論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只要最終沒有被法院做有罪判決,均不能算案底。但刑事拘留的檔案也長期保存,任何人不得銷毀。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刑事拘留,從本質上說,是對嫌疑人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指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但最終沒有被法院做有罪判決,不能確定嫌疑人有罪(疑罪從無),因此不存在刑事犯罪記錄問題——案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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