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最短時間規定,所以沒有辦法說最快多久,關鍵看是否有犯罪行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犯罪行為或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調查清楚一般自然會放人,快的話可能3天以內;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羈押到30天左右做決定,如果公安認為確實有相關證據會報給檢察院,由檢察院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如果有犯罪行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除非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否則,要等到法院判決。
所以這要看具體情況的,看案件嚴重程度:
(1)涉及刑事案件的,期限基本沒法確定。
(2)行政拘留的,不超過15天;
(3)看守所代執行刑法的,根據刑期確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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