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1]。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司法解釋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一、欺詐消費者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要考慮以下三個條件:
1.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者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
2.從客觀方面的方法看,欺詐者采用的是欺騙的方法。欺騙的方法有兩種:(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告知虛假情況;(2)隱瞞真相,即掩蓋和歪曲客觀存在的事實。
(三)從客觀方面的后果看,欺詐行為造成了對方當事人相信謊言,陷于錯誤判斷,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事實,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行為。
二、我國《民法典》中的虛偽意思是什么?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隱匿其內心真意,而表示與其真意不同的意思的意思表示。2.虛偽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同謀而為的虛假的意思表示。3.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4.誤傳,指因意思表示傳達人之錯誤而導致的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5.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證實情況,是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6.脅迫,指為達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種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壓力或直接對他人肉體施加暴力強制的行為。7.乘人之危,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為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條件的意思表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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