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安全法》規定,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如下: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負全責;借道超車負全責,逆行可扣除3分;在彎道、陡坡、隧道內禁止超車;在岔路口、窄橋處禁止超車;單行道從右側超車負全責。
法律分析
根據《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規定,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如下:
1、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負全責。新交規中規定嚴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車,違反者扣除3分。
2、借道超車負全責。如長時間占用對向車道則會因為逆行觸犯交規,新交規中規定逆向行駛可扣除3分。
3、在彎道、陡坡、隧道內禁止超車。
4、在岔路口、窄橋處禁止超車。
5、單行道從右側超車負全責。
拓展延伸
突發狀況引發的道路糾紛
當我試圖借道超車時,突然前車突然左拐,導致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這個突發狀況引發了一場道路糾紛。我立即與對方交換了聯系方式,并通知了交警。我們共同等待交警的到來,以便進行現場勘查和記錄。在等待的過程中,我保持冷靜,并與對方進行了友好的溝通。我們互相了解了事故的情況,并就責任和賠償問題進行了初步協商。雖然這場事故給我們帶來了困擾,但通過理性的溝通和合作,我們希望能夠妥善解決這起道路糾紛,以維護雙方的權益。
結語
通過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規定,我們可以明確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在這起突發狀況下,我與對方保持冷靜并進行了友好的溝通。我們互相了解了事故情況,并初步協商了責任和賠償問題。盡管事故給我們帶來了困擾,但我們希望通過理性的溝通和合作,妥善解決這起道路糾紛,維護雙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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