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如果雙方駕駛人爭執不下,堅持在原地等待警察造成交通擁堵,要受到處罰。
一、駕駛員對事故現場怎么樣處理
一、立即停車,避免危險: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停車,馬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果是晚上還要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二、查看現場,拍照取證:查看事故現場,是否有車輛受損,人員傷亡。
三、事故報警,保險報案:如果事故較為嚴重,自己無法處理的,如:有人員的傷亡,事故起因復雜,責任確定雙方有爭議的,或者其他情形認為有必要交警處理的,應盡快撥打122交通報警電話,同時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
四、撤離現場,確保安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確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確保車輛的正常通行,事故車輛可以安全移動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并且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保留相關證據后,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五、事故發生,解決糾紛:事故中,機動車一方與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只有財產損失,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的,或者其他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情形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就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
二、根據規定騎車撞到人了怎么處理
如果情節輕微,雙方可以私了,若不能私了,應及時報警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五條
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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