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夫妻中的一方暫時不在家,另一方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辦理離婚手續: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二是為了消除婚姻關系,起訴方可以申請下落不明的人失蹤或死亡。不過,無論是否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方都應當出庭。若被告方不到庭,法院在一般情況下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針對公告送達的案件則除外。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夫妻中的一方暫時不在家,另一方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辦理離婚手續: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二是為了消除婚姻關系,起訴方可以申請下落不明的人失蹤或死亡。不過,無論是否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方都應當出庭。若被告方不到庭,法院在一般情況下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針對公告送達的案件則除外。
結語
另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中的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宣告該失蹤人口失蹤或者死亡,從而辦理離婚手續。不過,被告方仍需出庭,否則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針對公告送達的案件則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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