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會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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