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詐騙者會在以下幾個方面詐騙對方:
1、在主體上,一是采取偽造證件的手段虛構不存在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冒用他人的名義。
2、在合同的標的物上,謊稱擁有某件或某些物品,尤其是緊俏物品,或宣稱對某物品享有處分權。
3、在履約行為上,用偽造、變造、無效或不能兌現的票據或其他結算憑證支付。
4、在履約能力上,采取自己先履行小部分義務的方式騙取對方對大部分義務的履行,或通過訂立并履行小額合同樹立誠信形象后再與對方訂立巨額合同進行詐騙。
5、在擔保上,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
此外,詐騙者還可能采取收取定金、預付款后攜款潛逃的手段進行詐騙,或是在合同條款上設定對方極容易違約的條款,從而在對方違約時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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