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路口沒有停車讓行標志,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對方是右側來車,應定全責。西向東方向路口設有停車讓行標志,所以西向東方向來車行致路口應停車等待,讓北側來車與南側來車先行,因此,本案路權在南向北車一方,事故應認定全責。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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