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發生交通事故是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負全責。
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如下:
1、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車輛負全責,新交規中規定嚴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車,違反者扣除3分;
2、借道超車負全責,如長時間占用對向車道則會因為逆行觸犯交規,新交規中規定逆向行駛可扣除3分;
3、在彎道、陡坡、隧道內禁止超車;
4、在岔路口、窄橋處禁止超車;
5、單行道從右側超車負全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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