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委托律師,但一般情況下自己必須出面。
離婚的方式包括:
1、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男女雙方就離婚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且對子女撫養關系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協議離婚,主張離婚的一方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一并主張。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經查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步驟: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做監督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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