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是針對的對象不同。醫保針對的是病,且有規定的是個人自負比例;工傷保險針對的是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人員,或舊傷復發部位,或者并發癥的醫療費用,且按規定實報實銷。二是享受待遇的條件不同。醫保報銷的范圍、報銷的比例都達不到工傷保險規定的范圍和比例。但發生事故傷害后,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三是享受待遇的標準不同。醫保待遇中,個人需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費用,在治療期間按病假處理。而工傷保險,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就有9項,如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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