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戶死亡后需家屬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申請經濟補助。法律依據為《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變化需及時告知政府,政府應定期核查。變化后決定增減停發低保金,需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分析
低保戶死亡后是沒有補助的。如果確實家庭有困難,當事人在生前可以去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出經濟困難證明,然后由家屬在其死亡后帶上證明到鄉、鎮、區的民政部門申請經濟上的補助,具有本市戶籍且沒有享受基本喪葬補助費的城鄉居民死亡家屬可以申請一次性補貼。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拓展延伸
建卡貧困戶脫貧后,沒有子女的死亡是否能獲得繼續補貼?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建卡貧困戶在脫貧后,如果沒有子女且發生死亡,通常是可以繼續享受一定的補貼的。這一政策的出臺旨在確保沒有子女的建卡貧困戶的生活保障。補貼的具體金額和發放方式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您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社區,了解詳細的政策細則和申請流程。同時,為了確保您的權益,建議您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如申請補貼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注意,具體情況可能因地區和政策調整而有所變化,建議您隨時關注相關政策的更新。
結語
建卡貧困戶在脫貧后,如無子女且去世,通??衫^續享受一定補貼。補貼標準與發放方式因地區和情況而異。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社區,了解詳細政策和申請流程。及時辦理手續、提供證明材料以確保權益。請留意地區和政策調整對具體情況的影響,隨時關注政策更新。
法律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2019第二次修訂):第三章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第二十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烈士褒揚條例(2019第二次修訂):第三章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第十八條 定期撫恤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后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烈士褒揚條例(2019第二次修訂):第三章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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