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在國內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及國內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五)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