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質押權有效存在的前提,設定質押權是為了將來能夠使債權得到履行。質押權是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設定了質押權的債權優先于沒有設定質押權的債權(普通債權)受償。
一、抵押權與質權誰的效力優先
法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比欢凑瘴餀嘈ЯΦ囊话阍?,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由于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
按照物權的一般原理,成立在先的物權優于成立在后的物權,因此在同一財產上先設定質權的,原則上應當依質權在先、抵押權在后的順序清償。但是抵押權登記公示的時間是確定的,而質權的設定時間難以認定,擔保人有可能在設定抵押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質權設定在先為由,對抗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然而要推定擔保人惡意必須有一定標準,根據關于抵押物轉讓時告知義務的規定,規定動產抵押時若抵押物上有質權負擔的,擔保人對債權人有告知的義務,否則便可以推定其是惡意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賠償抵押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二、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別
1、擔保標標的不同
(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
(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
(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4、實行方式不同
(1)質權人于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占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并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2)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并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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