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否需要公證由立遺囑人自行決定,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即當事人可自行決定遺囑公證,也可以不公證。且遺囑不以公證為其有效的條件,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基于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即可認定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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