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76個談判藥品有支付限制(西藥149個,中成藥27個);40個中藥注射劑限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使用;72個中成藥限制患者和適應癥使用;39個藥品限制新生兒和兒童使用(中成藥7個,西藥32個);30個西藥限二線用藥;316個西藥限制患者和適應癥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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