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
3、應該辦理抵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抵押合同無效
4、抵押物重復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5、對于通過簽訂抵押合同規避法律的,抵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無效。
8、抵押物價值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抵押合同無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抵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
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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