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無效導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
2、因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無效,這些原因包括:
(1)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蓋非法目的等等;
(2)如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
3、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房地產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時候,這種無效合同的處理,具體如下:
(1)主合同無效而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無過錯的,抵押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一、抵押后的房產能買賣嗎
1、抵押后的房產可以買賣,房產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可以證明抵押人該行為損害其權利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其債務或者提存。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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