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后不起訴是合法的。
1、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據觸犯的罪名,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據刑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罰。
一、不起訴制度是什么
不起訴制度可分為以下幾種:1、法定不起訴是指具有相關規定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2、酌定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3、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不起訴是不是就代表沒事了
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不起訴,是很多人比較關心的問題。今天,我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種。
1、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1、沒有犯罪事實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法》處罰的案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2、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
3、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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