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需要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如果租賃合同中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約定的,則有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支付即可。比如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那么違約的一方在違約時就應當支付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2、如果有一方認為違約金金額太高或者太低的,可以提出變更。違約金的金額超過實際發生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可以認為過高。
3、對于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就應當按照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違約金,并且出租方需要退回多余的房租。
4、對于約定的違約金的金額,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約的情形
1、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積或全部毀損,比如因雷擊而發生大火,燒毀房屋,在這一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承租人沒有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還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5、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對房屋的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要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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