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抵押權是物權的一種,依附于物而存在。債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可以轉移,但不得抵押。
一、如何促進抵押權實現
1、拍賣
抵押權人在債權已界清償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以申請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賣抵押物,就其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如果拍賣抵押物后所得的價金多余債務金額的,超過部分應當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權人為多數人時,應當依照抵押權的次序進行分配。
2、變賣
如果抵押權人不愿意拍賣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可以通過一般的買賣方式變賣抵押物,并就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3、折價
在債權清償期限屆滿后,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簽訂合同,約定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如果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債權數額的,應當將超過的價款返還于抵押人。
二、最高額抵押權為什么不能轉讓
因為抵押權不能脫離主債權而存在。
1、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權。
(2)主債權被分割或部分轉讓,各債權人可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2、最高額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最高額抵押權本身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所以是具有從屬性,即從屬于主債權。而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權不能脫離主債權而存在。
三、房子抵押出去還能住嗎
房子抵押出去還能住。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行為。由于抵押物還由抵押人占有,所以占有人還可以在抵押的房子里居住。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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