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方就房屋的抵押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一般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如代理人辦理,應有法人代表或者當事人授權的委托書;
3、借款合同;
4、抵押合同;
5、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書》;
6、如果抵押物屬于合資企業的或者股份公司擁有的,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書;
7、如果是重復抵押,應提供前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8、如果是共有房產的抵押,應提供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的書面文件;
9、登記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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