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內地居民應當準備:(1)本人戶口簿。(2)本人居民身份證。
外國人辦理涉外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六個月內有效。
三、和外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
(一)申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二)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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