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可以抵押給個人。按揭購房是指將房屋產權抵押給銀行,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支付房款的購房方式。抵押購房需辦理抵押登記,將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成為抵押權人。抵押后的財產可以辦理第二次抵押,第二次抵押的抵押權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等組織,沒有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抵押本法規定的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鄉、村企業工廠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登記部門;
5、以企業設備等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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