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房屋抵押給個人的,需要滿足的條件是抵押人是房屋所有人,抵押的房屋沒有權屬爭議,并且辦理了抵押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抵押了的房子還能賣給別人嗎
事實上,房子被抵押了后所有權人將受到以下限制:
1、房子抵押期間,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時,應當事先通知抵押權人,并且也要告訴房屋買受人房屋已經抵押了的情況。
如果出賣人沒通知,也沒事先告知有抵押,那么這筆房屋買賣合同將做不成,因為房屋轉讓合同屬于無效。
2、買賣房屋的價款明顯低于房屋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抵押人不提供擔保,將不得出售房屋。
3、房屋抵押人出售房屋得到的價款,除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向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剩余部分都將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就由抵押人繼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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