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質押權有效存在的前提,設定質押權是為了將來能夠使債權得到履行。
質押權是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
設定了質押權的債權優先于沒有設定質押權的債權(普通債權)受償。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區別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二、法律規定的多個債權人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多個債權人應該按以下順序清償:
1、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優先普通債權;
2、多個擔保物權中,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先后受償;
3、沒有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按照債權登記的先后順序,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債權。
三、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優先效力
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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