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要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三倍的工資。 法律沒有三倍時間調休的強制規定,如果勞動者愿意調休,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由雙方協商解決。
調休是指某個工作日責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卻要員工來還班?;蛞蛴泄ぷ餍韫澕偃丈习?,等以后用工作日為其補休,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條規定(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但是,如果公司先讓員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則是“還班”?;蚬澕偃丈习?,然后補休,公司仍然支付員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所以一些公司常常采取調休的辦法。
根據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節假日工作的,稱為加班;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稱為加點。加點每日一般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加點時間不能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在實行加班加點制度時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 用人單位要限制加班加點,保證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
2 勞動者要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任務,因未完成定額和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視為加班、加點。
3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一致,按協商意見辦。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有權在法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加班加點,但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加點決定,勞動者有權拒絕。
4 遇有發生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企業決定加班加點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可依法正常實行加班加點制度。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與加班時間相等。實在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不須安排補休,而應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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