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執勤警車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攝像機)、酒精檢測儀、測速儀、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攔車破胎器等必備裝備;根據需要還應當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裝備。
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四十四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使用測速儀、攝錄設備等裝備。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選擇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點進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在測速點前方200M處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于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通過固定電子監控設備或者裝有測速設備的機動車進行流動測速。
第四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交通警察在測速點通過測速儀發現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查處點交通警察做好攔車準備。
(二)查處點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車輛信息后,應當提前做好攔車準備,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攔車。
(三)對超速低于50%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50%的,采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七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下列裝備:
(一)交通警察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警用文書包、手持臺、警務通等裝備,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二)執勤警車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攝像機)、酒精檢測儀、測速儀、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攔車破胎器等必備裝備;根據需要還應當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裝備。
(三)執勤摩托車應當配備統一制式頭盔、發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
(四)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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