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
雖然夫妻結婚后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
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
一、怎樣公證夫妻共同財產
去公證處公證。一、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需要滿足的條件: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愿進行共同財產公證。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滿足以上條件后,夫妻雙方可以去所在地區的公證部門辦理婚后財產公證手續,確定協議的效力。二、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的程序:1、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于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
二、婚后財產公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也就是說滿足結婚年齡、自愿等結婚法定條件的;2、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自愿對婚后財產達成約定,根據約定進行婚后財產公證;3、必須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他人無權代理;4、夫妻雙方對婚后財產約定必須合法,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不能有損害第三人或國家利益的內容。
三、財產轉移合法嗎
財產轉移合法。轉移婚內財產不是違法行為,但是是過錯行為,在離婚的時候過錯方應該少分財產。對婚前、婚后財產進行公證,財產公證是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確定,公證了的財產,對方是很難在離婚前轉移的。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歸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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