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有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兩種,在抵押中,不動產的抵押權行使以及公示必須登記才能生效,動產只需要將動產進行轉移就行,就能生效。
一、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怎樣處理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成立。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后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抵押財產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滅失或者被征收等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經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其所獲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或者其他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過抵押權能夠設立時抵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
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二、債權人能行使抵押權嗎
債權人能行使抵押權。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受償財產。動產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抵押權;房地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時設立抵押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受償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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