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當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過錯方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四種行為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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