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家庭暴力離婚財產分配: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法律沒有關于一方施暴應該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規定,但是如果夫妻離婚是因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的,無過一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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