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哪些財產可以進行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轉占有,各國民法規定不一,在中國,抵押一般不移轉占有。對動產或移轉占有而設立的擔保稱為質押。抵押一經設立生效,即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產生權利義務:抵押權人除了享有優先受償權外,有權占有或監督抵押物,有權請求抵押人償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費用,并有權限制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但抵押權人不取得對抵押物的使用權。
抵押人則享有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但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并有義務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擔保價值,抵押人有再設定抵押的權利。抵押由于主債履行,抵押物滅失、抵押權實現而消滅。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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