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個人隱私,受害人搜集證據,報警處置,調解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嚴重的,給予侵權者治安處罰,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盯滑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陸明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凱悉臘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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