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擔保物與抵押物的區別
首先,擔保物與抵押物所針對的主體不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經過銀行評估的證券,歸當事人所有的股權或期權等,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能夠自主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很好的履行債務義務的情況下,保證人就要按約定履行相應的債務,或者是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次,第三人指的是擔保人,即保證人,其包括了有能力履行債務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有能力的組織或者公民,上述所說的債權人是指主債的債權人,上述所說的約定指的是保證債務,或者說是保證責任;
然后,對于擔保,我們可以通俗的理解其包括了抵押、留置以及質押,債權人可以自主保留擔保物,同時擔保物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債權人保存,而抵押物則是在擔保人的手里,其主要區別就是能不能能夠轉移持有該物的權利。
然后,對于抵押物,抵押物能夠是有形的財產,也可以是無形但又有價值的,例如債券等,有的國家還將抵押物區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動產抵押物即為能夠移動的物體,其也包含流通的票據或者是所有權的憑證等,而不動產抵押物主要是指土地或建筑物等;在我國根據相關規定,只要是提供財產擔保的,不管是動產,不動產以及相關機構評估的證券,也不管能否轉移占有,這些統統稱為抵押物。
二、抵押擔保的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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