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盜竊罪進行處罰的時候,此時除了會判處罪犯主刑外,往往還會有一些附加刑,就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而在盜竊罪犯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情況下,則可以直接對罪犯單處罰金。
1、人民法院根據該犯罪行為人的犯盜竊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該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但是,刑法對罰金數額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1000元,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500元。
2、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事先并罰,即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以執行總和數額。如果一人同時觸犯了數罪并且同時判決了罰金和沒收財產的也應合并執行。但是,如果是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一項,不執行罰金。
3、如果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且具有法定情形,可以依法單處罰金。如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一、法院判處罰金需要口稅需要一次性繳納嗎
法院判處罰金需要口稅可以一次性繳納,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罰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因此必須依法繳納。
涉及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會在判決書中作出繳納時間的判決事項的,須按判決的指定期限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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