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欺詐,一般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具體而言:
第一,欺詐系由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實施,而相對人因此欺詐行為陷人錯誤判斷,并進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第二,欺詐的構成并不需要受欺詐人客觀上遭受損害后果的事實,只要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作出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詐。
第三,欺詐的法律后果為可撤銷,享有撤銷權的是受欺詐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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