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會對子女上學產生一定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也就是說如果成為被執行人之后,子女是不能就讀高消費的私立學校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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